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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一中考试管理规定

  

  一、考试命题要求

  考试是考查学生学业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检测方式。要达到以上目的,除使用市统一的试卷外,各学科必须重视并认真做好考试命题工作,因为命题工作决定着考试的效率高低和质量优劣。

  1.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,要结合学生实际,注重基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,不出偏题和怪题。

  2、试卷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原创题目。

  3.题量和题目的难易程度要适中。

  4.试卷一律采用电脑打印,试卷格式由教务处统一规定。试卷分答题纸和试题卷,各卷分数比例参照高考试卷。

  5.考试命题应注意下列事项∶①命题老师在考前绝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考试内容,若违犯,一经查实,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。②集备组长负责完成命题、电脑打印、校对及拟参考答案的工作,并按规定时间将试题、参考答案电子稿直接交到教务处备案。③考前的试题除命题人外,其他老师不得阅看、补充和删除。

  二、考务人员职责

  1.准时到岗。若遇特殊情况提前向主考请假。

  2.若有监考教师迟到或有其他原因未能参与监考的,考务人员必须临时替代,直至监考教师到位。开考后,考务立即巡视整个考场,并携带余卷以应对突发事件(如试卷缺失、卷面有误、卷面不清等问题)。考试过程中,考务人员必须在考场周围巡视,若有教师需要临时替代的,必须积极配合。发现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,应及时向考务组

  汇报。巡视员应在主考的分配下,按指定的区域每半小时巡视一次,发现监考教师违规的,应立即予以警告、制止并纠正,严重的应立即向主考报告。

  3.考务人员还须承担辅助考务组分发试卷、回收试卷等职责。巡视员还须承担保卫任务,禁止学生提前进入考场,制止学生的违规行为。

  三、监考守则

 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,参加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是学校教职工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,每位教职工一定要从“只有严肃考风才能建立优良学风”的思想认识出发,以饱满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做好考试的监考工作。

  1.准时到岗。各科考前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到,不得无故不来监考。若遇特殊情况提前向考务组请假;若需要调换监考时间,必须上报考务组备案协调,同意后按照考务组的安排执行。若监考教师监考迟到,将通报批评;若无故不来监考,按旷课处理。到达考务室后,领取试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和接受主考或考务组临时指示。

  2.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,组织考生对号入座,检查违规物品,清理考场。

  3.试卷分发完毕, 遇到试题需更正的将勘误内容写在黑板上,并告知考生。

  4.认真坚守岗位,在考场内不读报、不打瞌睡、不抄题、不做题、不评卷、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、不在考生身边长时间逗留、不与考生单独交谈、不提前或拖延分发试卷、不擅离职守、不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。禁止监考教师携带手机进入考场。

  5.要严肃考场纪律。对学生违规作弊行为要及时警告、制止,对作弊者要暂扣作弊材料或工具,将发生的作弊情况记录在《考场纪要》栏上,并及时报告主考、副主考。

  6.考试结束,监考老师要按座位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试卷,并填写考场记录,及时将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,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收完毕,装订后方可离场。

  四、考生守则

  1.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,并按学校规定,到指定的考场和考试位置入座。开考后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

  2.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(如手机等)和有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以及涂改液、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,违者视为作弊行为,将给予相应处罚。

  3.开考信号发出后,考生才能开始答题,考生不得提前交卷。

  4.考生必须在规定的区域书写姓名和准考证号,必须在答卷密封线外或规定的区域答题,其它地方不准涂写任何标记。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。

  5.若有填涂要求,必须用2B铅笔填涂,用圆珠笔、钢笔等其它笔填涂无效。答题卷必须0.5 毫米黑色中性笔书写 。

  6.遇试题卷、答题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,考生可举手询问;但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。

  7.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,不准喧哗、吵闹;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;不准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;考场内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;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、答卷;不准答题卷带出试场。

  8.学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,应经过班主任或任科教师上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,否则,学科分数视为零分处理。模块考试缺考者必须要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,补考合格者方可获得模块学分。

  9.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,考生立即停止答卷,整理好自己的答卷、试卷、草稿纸等,按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试场,不得在试场逗留。

  五、相应规定

  1.学校严格按照青岛市教育局文件要求,基础年级每学期举行两次模块考试,毕业年级按照教育局要求参加考试。

  2.模块考试信息即时在青岛一中官方网站进行公示。

  3.任何部门、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以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名排位。

  4.任何部门、个人不擅自统计、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、升学率、考试成绩优异着者信息说明。

  5.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作出相应处分。取消部门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,严重者将按照上级有关处罚规定做出处理。

  

  山东省青岛第一中学